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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30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上诉人(原审被告)s 上诉人(原审被告)d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f 负责人g 原审被告h 法定代表人j 原审被告k 原审被告l 原审被告z 原审被告x 原审被告c 原审被告v 原审被告b 上诉人a、s、d因借款合同
(2013)沪一中民六(商)终字第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上诉人(原审被告)s
上诉人(原审被告)d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f
负责人g
原审被告h
法定代表人j
原审被告k
原审被告l
原审被告z
原审被告x
原审被告c
原审被告v
原审被告b
上诉人a、s、d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18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涉案合同为格式合同,其中管辖条款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审被告h的住所地在上海市q,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借款合同纠纷,涉案借款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在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本案证据材料表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沈 意
二○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通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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