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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466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4664号 原告李J,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H区X路X弄X号X室,户籍地上海市Y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吴M,上海市L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J,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B区X路X弄X号502室,户籍地上海市Y区X
(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4664号

原告李J,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H区X路X弄X号X室,户籍地上海市Y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吴M,上海市L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J,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B区X路X弄X号502室,户籍地上海市Y区X路X弄X室。

原告李J诉被告杨J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高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J及其委托代理人吴M、被告杨J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J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6月登记结婚。原、被告父母未曾见过面,双方也没有举行过婚礼。婚后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问,生活开销都由原告父母在资助。结婚7年多来,被告不要生育孩子,原告做了两次人流,造成身心的巨大伤害。婚后两人经常吵架,2013年5月15日原告回家取东西,被告连门都不肯开。原、被告夫妻感情早已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杨J辩称:原、被告在刚结婚的时候就商量好等经济条件好转再要孩子,并不是被告单方面不想要孩子。婚后,被告也负责两人的日常开销的。2013年5月原告回家时被告母亲在家洗澡反锁了房门,不是故意不开门的。被告愿意将原告接回家共同生活,与原告一起生育、抚养孩子,也会努力负责家庭开支。现认为原告离婚的理由不成立,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6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可,后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13年5月15日,原、被告开始分开居住。2013年6月14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良好的感情基础。现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关系不睦,在发生矛盾后亦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方法沟通解决,但并不存在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婚姻生活繁杂琐碎,各人性情脾气不同,存在各种摩擦在所难免,原、被告理应互相体谅、互相扶持、互相照顾。被告诚意要求和好,原告应给予被告机会改善夫妻关系。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J要求与被告杨J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J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高 X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 X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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