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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462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4627号 原告贾B,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S市P区X道X弄X号X室,住S市P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陈H,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S市Y区X路X弄18号,住S市Y区X路X弄18号。 原告贾B诉被告陈H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4627号

原告贾B,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S市P区X道X弄X号X室,住S市P区X路X弄X号X室。

被告陈H,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S市Y区X路X弄18号,住S市Y区X路X弄18号。

原告贾B诉被告陈H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高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B、被告陈H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B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自愿结婚,2012年5月生育一子名贾Y。婚后三年被告无收入来源,被告始终要掌控家庭经济,并借款给其亲戚。生育孩子后,被告坚持要将孩子交给被告母亲抚养,致使夫妻产生矛盾。2012年9月,被告将儿子带回娘家,原告每月支付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0元给被告母亲,被告还嫌少。由于被告家抚养孩子不善,原告于2013年2月将孩子带回自己家里,并于2013年3月交由原告父母代为抚养。被告对孩子不顾不理,经常无事生非,挑拨原告与双方父母两家之间的关系。2013年6月1日,被告采取非常手段从原告父母手中骗走孩子,带着孩子住回娘家,未再回来。原告去看孩子,遭到被告家人、邻居的殴打和威胁。原告通过各种方式与被告沟通,但被告始终不肯进行夫妻间的协商和解。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儿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6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在10天内搬出S市P区L路X弄X号502室。

被告陈H辩称:原、被告只是闹点矛盾,但从来没有红过脸。结婚三年里被告流产两次,身体和精神上备受煎熬,对来之不易的儿子倍感珍惜。自孩子出生后,都是被告和被告母亲日夜照顾,被告坚持母乳喂养到6个月,从未不愿意抚养孩子。2013年2月,被告在原告的要求下,带着孩子住到S市P区L路X弄X号502室。由于环境的突然改变,孩子晚上睡觉不安稳。2013年3月底,原告父母擅自将孩子带回他们住处,造成被告母子分离。2013年6月1日,被告带孩子回娘家过儿童节,原告父母立即气势汹汹来砸门、谩骂,引起公愤。原告想把孩子再次从被告身边抱走,与被告父亲发生肢体上的冲突。原告让被告不要回L路的家了,之后也没有一点表示来缓和双方之间的关系。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有5年的夫妻感情,儿子刚满周岁,双方可以自己照顾孩子,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3月28日登记结婚,2012年5月7日生育一子名贾Y。双方婚前及婚初感情尚可,后为抚养孩子问题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13年6月1日,被告带着儿子贾Y住回娘家,双方分居至今。2013年6月26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由于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有良好的感情基础。现双方虽因孩子抚养问题关系不睦,在发生矛盾后亦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方法沟通解决,但并不存在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形。婚姻生活繁杂琐碎,各人性情脾气不同,存在各种摩擦在所难免,原、被告理应互相体谅、互相扶持、互相照顾。且双方所育之子尚年幼,需要父母双方的共同抚养和教育。被告诚意要求和好,原告应给予被告机会改善夫妻关系。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贾B要求与被告陈H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贾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S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高 X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 X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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