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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299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2996号 原告李a。 委托代理人袁a,四川省巴中市A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谈a。 原告李a与被告谈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婉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
(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2996号



原告李a。

委托代理人袁a,四川省巴中市A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谈a。

原告李a与被告谈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婉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a诉称,其系A饭店投资人之一。2010年8月20日,原告将该饭店转让给被告,双方口头约定转让价款60万元(人民币,币种下同)。同日,被告支付原告35万元。因被告公务员身份不便参与经营等原因,双方约定尚欠的25万元作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被告约定了还款时间,但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万元。

被告谈a辩称,原、被告系朋友。原告欲转让A饭店,其朋友蓝a欲买下该饭店,故其介绍原告与蓝a认识。之后饭店转让事宜由原告与蓝a两人商谈,被告不知情。该两人口头约定转让价款60万元,蓝a称已付原告35万元,要求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故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被告之间无借贷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因欠原告李a饭店转让款事宜,被告谈a于2010年8月2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确认向原告借款25万元,承诺于2011年6月前归还。2012年5月14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还款凭证,承诺原向原告所借的25万元于2012年6月25日归还10万元,同年底前归还15万元。届时,被告未履约,故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1份、还款凭证1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债权债务系因原告转让饭店而形成,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可见双方确认该欠款转化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被告向原告承诺还款后未践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钱款,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谈a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a借款人民币2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胡婉莉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丹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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