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656号 原告乔××。 被告李××。 原告乔××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咏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诉称,原、被告婚后由于长期分居,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被告李××辩称,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6月14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后双方长期分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离婚。 审理中,原、被告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因感情破裂,双方同意离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乔××与被告李××离婚; 二、双方财产无纠葛; 三、离婚后,原、被告自行解决居住。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咏梅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