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4405号 原告沈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员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应于2013年10月18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沈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物损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9000元; 二、双方今后无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12.50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3年9月18日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王 悦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志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