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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684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6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法定代表人s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d 法定代表人f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g 法定代表人h 上诉人a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19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
(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6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法定代表人s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d
法定代表人f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g
法定代表人h
上诉人a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3)松民三(民)初字第19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由被告住所地和施工行为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实际履行地均在浙江省长兴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合同约定了解决争议的管辖条款,即任何一方有权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具有拘束力。根据该约定,本案原告住所地在q,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沈 意
二○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通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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