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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69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6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s 上诉人a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3)奉民三(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合同中已对发生争议管辖法院作出约定
(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6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s
上诉人a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3)奉民三(民)初字第18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合同中已对发生争议管辖法院作出约定,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纠纷范畴,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证据材料表明,涉案不动产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沈 意
二○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通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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