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4415号 原告张某某,女, 。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 。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X月XX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某某独任审判,于201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X年X月X日登记结婚。199X年X月X日,双方生育一子,名王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200X年起,双方因生活琐事屡次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后因原告从事娱乐行业,被告多次与原告发生争执,并殴打原告。201X年X月,原告离家在外租房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王某某辩称,每个家庭都会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确于201X年X月离家,双方分居至今。被告对原告有感情,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X年X月X日登记结婚。199X年X月XX日,双方生育一子,名王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201X年X月,原告离家,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均坚持各自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出生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婚后夫妻感情的维系需要双方本着相互信任、互谅互让的理念,求同存异,携手同行。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因沟通较少,未能妥善处理生活中的矛盾致夫妻关系失和。现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珍惜夫妻感情,给被告和好的机会,也希望被告积极与原告沟通、交流,以实际行动改善夫妻关系,争取与原告共同营造一个和睦幸福的家庭氛围。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依法难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被告王某某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娟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启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