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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一中民终字第952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一中民终字第95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住北京市xx区xx楼xxx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薄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住北京市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x,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一中民终字第95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住北京市xx区xx楼xxx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薄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xx,住北京市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回族,北京市xx职员,住北京市xx。
委托代理人王x,北京市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xx、薄x因与被上诉人秦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赵xx、薄x,被上诉人秦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秦x在原审法院诉称:秦x所有的房屋位于西城区xxx室,该房为建筑物顶层,与赵xx、薄x所属该楼603室相邻。2012年9月1日,秦x发现赵xx、薄x在秦x厨房和卧室楼顶上方搭建一套简易保温板房并对外出租,但赵xx、薄x在搭建时并未与秦x进行沟通,系在秦x不知情情况下擅自施工。因赵xx、薄x私搭乱建,秦x的房屋承受了超过设计载荷的重量,已出现裂纹,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安全问题。另外,由于赵xx、薄x建房时私自拆改了共用的上下水管线,移动了地漏位置,都导致房屋漏水,影响居住。鉴于此,秦x通过物业公司联系赵xx、薄x,面谈时,秦x要求赵xx、薄x拆除私自搭建的房屋,但未见有行动,且通过正常沟通途径难以解决。故秦x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赵xx、薄x拆除私搭乱建在秦x家厨房和卧室顶上的建筑,恢复屋顶原状,停止侵害;赵xx、薄x为秦x家漏水的房顶重做防水层;赵xx、薄x承担秦x维修房屋支出的损失2200元;赵xx、薄x承担诉讼费用。

赵xx、薄x在原审法院辩称:赵xx、薄x家有老人需要照顾,房屋不够居住。赵xx、薄x从原房主买房时,将自身想法和困难提出后,与卖房人协商,卖房人经多方询问,没有邻居提出异议,确定可以搭建后,赵xx、薄x才最终决定购买房屋。简易房在搭建时,赵xx、薄x曾将联系方式及装修公告贴在本单元每层楼梯前面,一直也无邻居提出异议。简易房增加了楼顶遮风挡雨的屏挡,夏天避免阳光直晒,冬天避免风直吹。本小区是回迁房,漏水问题普遍,简易房的存在反而避免了冬天漏水,对秦x有利。小区内复式房的业主,在外搭简易房的情况普遍。赵xx、薄x搭建简易房还有一定原因,本楼的油烟排气口直对赵xx、薄x家窗户,气味呛人,赵xx患有过敏性哮喘,遇到过敏性气味,将威胁到的健康。由于厕所窗户据平台距离短,在露台上可以平视厕所窗户,露台不仅不安全,也容易发生偷窥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赵xx、薄x居住,简易房的存在保护了赵xx、薄x家人的健康。薄x的父亲患有脑梗,买房首付也是借款,赵xx没有工作,鉴于此赵xx、薄x才将房屋出租,而且不敢将简易房的事情告知薄x的父亲,否则不利于病情恢复。关于防水和漏水的问题,在搭建简易房的过程中,已经注意了防水的问题,在有可能漏水的地方都认真做了防水,原有防水层没有破坏,简易房也没有上下水,没有地漏,赵xx、薄x至今没有收到秦x或物业公司反映简易房漏水的问题。综上,不同意秦x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秦x与赵xx、薄x系邻居。秦x所有的房屋位于xx区xxx3、4、5号楼3号楼③-6-601;赵xx、薄x所共有的房屋位于xx区xxx3、4、5号楼3号楼③-6-603。赵xx、薄x在位于秦x所有房屋上方用岩棉、彩钢板搭建自建房一间。经法院现场勘验:自建房位于赵xx、薄x所有房屋的北侧,从室内测量,该自建房南北向约4.3米,东西向约3.4米。庭审中,法院追加薄x为本案共同被告,经法院询问,赵xx、薄x称自建房建于2011年9月底,修建自建房时并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秦x在庭审中提交收据1张,用以证明支出其房屋刷墙费用2200元,赵xx、薄x对此表示不清楚。
原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本案中,秦x与赵xx、薄x相邻居住,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按照上述原则处理好相邻关系。但赵xx、薄x在秦x房屋的上方搭建自建房一间,且该自建房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确实对秦x生活及房屋安全等方面造成影响。故秦x起诉要求赵xx、薄x拆除搭建在秦x家厨房和卧室顶上的建筑,恢复屋顶原状,以及为屋顶重做防水层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秦x虽然提交其室内刷墙费用的收据,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刷墙费用的损失系由赵xx、薄x搭建的自建房所引起,故法院对秦x主张赵xx、薄x承担维修房屋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赵xx、薄x将搭建在原告秦x所有的xx区xxx3、4、5号楼3号楼③-6-601房屋上方的自建房拆除,恢复楼顶原状,并重做防水层。二、驳回原告秦x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赵xx、薄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首先,秦x所称的简易房导致其房屋产生的安全问题,没有事实依据。原审法院在勘察时发现,秦x房屋的裂纹出现在六楼至七楼楼梯西墙,与简易房上下左右相距甚远,且简易房内无上下水、无地漏,秦x房屋漏雨处为六楼卧室东面独立阳台,该阳台在该楼顶围墙外侧,阳台上方无任何附着物,与简易房上下左右相距甚远,但就房屋裂纹、漏水位置与自建房位置一点足以证明秦x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其次,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秦x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在一审中秦x已经明确放弃举证裂缝、漏水等影响是简易房造成,故法院判决的依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简易房的搭建对秦x也存在有利的方面,如拆除则不利于赵xx、薄x赡养老人和抚养孩子,不利于相邻关系的处理。本案争议的简易房没有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原审法院以自建房未经批准造成居住、安全方面的影响,超出了相邻关系的审理范围,法院并无管辖审理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秦x同意原审法院判决。
本院经询问当事人,核对相关证据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所有权证、照片、收据、勘验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赵xx、薄x在秦x家厨房和卧室顶上搭建的简易房,已影响到秦x对上述房顶的使用、维修,妨害了秦x的物权,并进而对秦x的房屋安全造成危险。本案中秦x只要证明简易房的违章搭建及造成的危险,即可依据物权保护请求权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故原审法院判决拆除简易房有法律依据,赵xx、薄x上诉所称举证责任、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赵xx、薄x上诉所称简易房搭建对秦x有利的因素亦不能构成免除其责任的依据,故对该条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赵xx、薄x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赵xx、薄x负担(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赵xx、薄x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立新
代理审判员 唐兴华
代理审判员 王玲芳
二○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佳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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