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3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s 法定代表人d 上诉人a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18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当事人之间有诸多纠纷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根据我国民诉法第21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证据表明,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在q,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沈 意 二○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