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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35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3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s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d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f 上诉人a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06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纠纷应当
(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3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s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d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f
上诉人a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06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纠纷应当由上诉人,即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与原审法院不存在任何关联性。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在还款协议中约定了纠纷管辖地法院,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该约定符合我国民诉法第34条之规定,真实、有效。根据协议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沈 意
二○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通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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