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2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s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d 上诉人a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22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d的户籍所在地在q或w,两地均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或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证据表明,原审被告d的经常居住地在e,属于原审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沈 意 二○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