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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虹民一(民)特字第6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虹民一(民)特字第61号 申请人俞××。 申请人俞××要求宣告俞×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俞×强,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申请人述称,2011年8月份俞×强因喝酒发生脑梗,经抢救虽保住生命,但大脑功能
(2013)虹民一(民)特字第61号

  申请人俞××。
  申请人俞××要求宣告俞×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俞×强,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申请人述称,2011年8月份俞×强因喝酒发生脑梗,经抢救虽保住生命,但大脑功能受到严重损伤。经鉴定已丧失劳动能力,平时不能记住自己摆放的物品等,生活需要家人照顾等。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9日,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俞×强进行了鉴定(编号为华政[2013]法医精鉴字第5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俞×强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2、被鉴定人俞×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俞×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副 庭 长 丁汉良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何静怡

责任编辑:介子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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