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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657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6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法定代表人s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d 原审被告f 上诉人a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一(民)初字第38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系争借款是通过原审被告f其黄浦区工行卡
(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6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
法定代表人s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d
原审被告f
上诉人a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一(民)初字第38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系争借款是通过原审被告f其黄浦区工行卡转帐,故合同履行地系上海市黄浦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上诉人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涉案款项系从其所在地划出,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不明,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又因原审被告f(系借款人)住所地在q,故本案应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处理,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一(民)初字第384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审判员 沈 意
二○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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