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206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2066号 原告施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某室。 被告欧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某室。 原告施某诉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
(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2066号

原告施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某室。

被告欧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某室。

原告施某诉被告欧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在外工作,被告没有尽到妻子的义务,常为经济问题等同原告争吵致原告心灰意冷,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对其诉讼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1份;2、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被告下落不明。

被告欧某某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认识,于某年建立恋爱关系,某年某月某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原、被告因故发生纠纷,致夫妻失和。为此,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之诉。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共创家业,其间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有矛盾,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双方关系可以得到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施某要求与被告欧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顾锦华
代理审判员 杨 蕾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沈天伦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