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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08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088号 原告廖某。 委托代理人顾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系被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陈某(系被告母亲)。 原告廖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
(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088号

原告廖某。

委托代理人顾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系被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陈某(系被告母亲)。

原告廖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某、被告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某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1年1月举办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对家庭不负责任,除了向原告索要财物外与原告无其他交流。被告不尊重原告父母,不做家务,导致家庭矛盾产生,为此原告甚至患上了轻微抑郁症,影响了工作、生活。被告追求高档消费,若原告无法满足,被告则大吵大闹。2013年7月,原告提出离婚,双方意见不合,遂各自从共同居所搬出,分居至今。原告起诉后,两个家庭曾经进行协商,被告曾表示同意离婚。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肖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确认原告所述双方相识、结婚、共同生活、未生育子女的事实。原告所述的离婚理由均不是事实。原、被告夫妻恋爱两年后登记结婚,感情一直很好。没有生育是因为原告有性功能障碍,一直在医院治疗,直至2013年4月双方才开始有夫妻生活。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为小事有所争执实属正常。原告要求离婚是因为婆婆一直怂恿原告。2013年7月,原告提出离婚,双方产生口角,但被告认为婚姻不是儿戏,故从未同意过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9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自2011年1月起共同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以及原、被告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两年后结为夫妻,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为琐事有所争执实属正常,不应为此轻易放弃婚姻。如果原、被告均以家庭为重,互相体谅,并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相信双方是可以和好的。故本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廖某要求与被告肖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原告廖某已预缴),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 露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殷莉萍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