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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27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272号 原告AJC。 委托代理人赵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胡某。 原告AJC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JC的委托代理人赵某、被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
(2013)黄浦民一(民)初字第1272号

原告AJC。

委托代理人赵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胡某。

原告AJC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JC的委托代理人赵某、被告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JC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2003年期间自行相识恋爱,2005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2008年6月15日生育女儿胡某某。自原、被告相识后,被告即不再工作,并整日沉迷于网络。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且长时间的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孩子随原告共同生活,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胡某辩称:原告陈述的双方相识、相恋、结婚、生育的情况都是事实。原、被告相识后,就一起去武汉共同生活,是原告主动要求被告不要工作的。婚后,双方感情良好,没有为琐事吵架的情况,也不存在被告沉迷于网络的事实。孩子出生后,原、被告一直一起抚养孩子,2010年8月原告前往蒙古人民共和国工作,2011年8月,为了让孩子接受中、法两国的教育,原、被告协商一致,由被告带孩子回法国,2012年1月幼儿园小班学习结束,被告带着孩子回到上海读双语学校。原告也来经常探望被告和孩子,2012年6月原告来上海看,8月被告去法国看望原告父母,11月原告又来上海,期间,原告在宾馆被被告捉奸在床,被告考虑到双方感情一直很好,且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庭原谅了被告。被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好的,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2003年期间自行相识恋爱,2005年12月31日登记结婚,2008年6月15日生育女儿胡某某。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证为证。

又查明:原告最后一次的入境时间记录为2012年11月12日至同月17日。被告于2011年2月曾出境去蒙古人民共和国,2012年8月曾出境去法国。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护照、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为证。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成跨国婚姻,有良好的感情基础,但双方在婚姻生活的过程中未能互谅互让,致夫妻失和。本院相信,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互信互让,夫妻关系是有可能改善的。原告对其指责被告整日沉迷于网络的主张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被告指控原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对此被告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也不予采信。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AJC要求与被告胡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AJC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AJC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胡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冰清
代理审判员 李 露
人民陪审员 周鸿英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殷莉萍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