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2385号 原告中国XX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号。 负责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1985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路XX支弄XX号梯XX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被告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X X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X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