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238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2386号 原告中国XX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号。 负责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女,198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村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有限公司
(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2386号

原告中国XX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XX路XX号。

负责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女,198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XX镇XX村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诉被告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X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X X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X X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