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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395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395号 原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益乐路。 法定代表人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超颖,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宗广,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2013)浦民三(知)初字第395号

  原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益乐路。
  法定代表人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超颖,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宗广,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主要经营地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
  法定代表人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许根华、代理审判员朱俊、人民陪审员虞勇强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1日、7月31日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于2013年9月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超颖、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数传媒网络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经授权依法享有电视剧《陕北汉子》(以下简称“涉案电视剧”)独占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1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在未经许可且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通过其所有并运营的土豆网(网址为审 判 长
许根华
代理审判员 朱 俊
人民陪审员 虞勇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钱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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