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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000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000号 原告郑××。 委托代理人余杨,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 委托代理人冯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与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000号

原告郑××。

委托代理人余杨,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

委托代理人冯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与被告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晓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杨、被告梁×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兢、王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诉称,婚初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初始被告沉迷网络游戏,被告生活在自己的世界里,对原告漠不关心,双方感情出现裂缝,无法愈合,原告曾起诉离婚未果,嗣后被告无任何改变,被告不同意离婚,是想动迁安置,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梁×辩称,双方自由恋爱,因被告发现原告有第三者而产生矛盾,且婚房要动迁,原告才要求离婚,被告无房居住。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表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因双方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又缺乏沟通,致夫妻关系有隙。2012年7月原告离家,同月起诉离婚未果,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支持诉请。

上海市天镇路××弄××号系在原告祖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上建造的房屋,原、被告婚后居住在该房内,该房现列为征收范围,启动征询预签约。

审理中,双方各执己见,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为生活琐事及习惯差异产生矛盾,双方又未积极沟通解决双方存在的问题,致夫妻产生隔阂,希望原、被告摒弃前嫌,彼此沟通,共同努力建设小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郑××要求与被告梁×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晓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项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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