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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17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178号 原告章×。 被告程××。 原告章×与被告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被告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诉称,婚后夫妻关系一般,为小事有
(2013)虹民一(民)初字第3178号

原告章×。

被告程××。

原告章×与被告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被告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诉称,婚后夫妻关系一般,为小事有些矛盾。因被告有了外遇,给过被告机会,还发现被告和那女子保持关系,故要求离婚。

被告程××辩称,原告所述不完全正确。原告所说的女子是被告单位供货商,关系正常,一直在解释,很多事情都是原告推算的。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1990年1月16日生一子名程×翔。原、被告婚后未能处理好夫妻关系,致夫妻关系失睦。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双方意见不一,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被告因未能处理好夫妻矛盾,影响夫妻关系,双方应珍惜夫妻之情,被告应当努力的消除原告的疑惑。鉴于原、被告目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应以不离婚为宜。只要双方念及夫妻情份,多给予对方理解和关心,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章×要求与被告程××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肖 英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项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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