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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426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4268号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田律师。 被告冯某。 原告朱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原告与被
(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4268号

原告朱某。

委托代理人田律师。

被告冯某。

原告朱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诉称,原告与被告自行相识恋爱,于2002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被告系再婚。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09年8月被告离家分居至今,致夫妻感情不睦。现再次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冯某辩称,原、被告之间婚前有多年恋爱关系,结婚后双方关系一直很好,并无多大的矛盾。近年来,因为原告不工作无收入,经济上一直依赖被告,现对被告不能满足其要求产生不满,无端生事,在原告至法院诉讼后,原告竟然将家里门锁更换,造成被告故意不回家的假象,以达到和被告离婚的目的,现被告至今无法回家。在双方的婚姻过程中,被告将原来婚前所有的住房出售,用于翻造现在的住房、归还家庭举债,被告都做到了,现在原告依仗住房是其婚前财产,意欲将被告赶走,势必形成被告无家可归的情况发生,被告坚决要求与原告和好。所以双方感情依然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之后自行相识恋爱,并同居。2002年9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多年来,原告没有工作,家庭生活来源主要靠被告维持。后被告工作单位搬迁等原因,被告至与其前夫所育的女儿家照顾女儿及外孙,就此取得女儿的生活补贴,原告遂起诉至法院,以分居为由要求离婚。原告在离婚诉讼后,遂将家中门锁更换,拒被告于门外。今次依然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因双方对离婚问题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原告再次表示,不同意将进户门钥匙交予被告。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前、婚初夫妻关系较好,但后因原告不工作,被告又因失去工作而至女儿家照顾外孙后,引起原告不快,即提出离婚请求。根据法庭调查事实,本案被告并无过错。由此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被告希望夫妻和好,并表示了要求回家的意愿,做到家庭责任兼顾。对此,原告亦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情份,共同维系家庭的和睦关系。原告至今拒绝被告回家生活,以此达到离婚之目的,显然不妥,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朱某要求与被告冯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左 某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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