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3777号 原告谷某,男。 委托代理人谷某,女。 被告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金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俞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3年10月15日前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谷某医疗费人民币10000元、交通费人民币265元、护理费人民币6600元、误工费人民币17820元、车辆修理费人民币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伤残赔偿金人民币73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人民币140元、衣物损费人民币300元; 二、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3年10月15日前在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谷某医疗费人民币36553.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420元、营养费人民币5400元; 三、被告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于2013年10月15日前赔偿原告谷某医疗费人民币12265.9元、鉴定费人民币2400元,上述费用不得再向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商业理赔。 四、被告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于2013年10月15日前自愿补偿原告谷某人民币6000元。 上述第三、四项费用总计人民币20665.9元,扣除被告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已垫付的人民币28591.27元,则原告谷某需退还被告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币7925.37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57元,由被告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2013年8月15日生效。 代理审判员 唐 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