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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386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3861号 原告徐某,女。 被告汪某,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汪某应于2013年9月20日前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等总计人民币4000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3861号



原告徐某,女。

被告汪某,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汪某应于2013年9月20日前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等总计人民币4000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被告汪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2013年9月5日生效。






代理审判员 唐 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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