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3887号 原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余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钱某,公司员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3年10月30日前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人民币2015.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720元、营养费人民币1350元、误工费人民币10000元、护理费人民币2400元、交通费人民币200元、衣物损失费人民币200元、车辆修理费人民币1450元,总计人民币18335.10元。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于2013年9月17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吴大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石智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