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3896号 原告钱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 被告胡某,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某应赔偿原告钱某医疗费等总计人民币50000元,该款被告孙某应于2013年10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5000元,于2014年2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元,余款自2014年3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800元至付清; 二、被告胡某应赔偿原告钱某医疗费等总计人民币30000元,该款被告胡某应于2013年10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20000元,余款2014年2月15日前付清。 三、本案再无争议,双方今后无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8元(原告预付),由被告孙某承担人民币224元,由被告胡某承担人民币224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2013年9月12日生效。 代理审判员 唐 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