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4871号 原告俞某,男。 委托代理人余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何某,该单位员工。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俞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3年10月30日前赔偿原告俞某医疗费人民币426.3元、营养费人民币900元、护理费人民币1200元、误工费人民币3240元、衣物损费人民币300元、交通费人民币300元; 二、被告上海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13年10月30日前赔偿原告俞某鉴定费人民币560元、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1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4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7元,由被告上海某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2013年9月17日生效。 代理审判员 唐 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