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521号 原告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申某,女。 被告林某,男。 原告陈某诉被告林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林某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人民币1111.60元、交通费人民币31元、误工费人民币8100元。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被告林某于2013年11月30日前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总计人民币2000元。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于2013年8月30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吴大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石智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