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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丽莲商初字第139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XX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丽莲商初字第1399号 原告: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支×。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项×。 被告:XX市××工××司。住所地:XX市××都区××楼。组织机构代码:14886079-5。 法定代表人:封××。 委
XX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丽莲商初字第1399号



原告: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支×。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项×。
被告:XX市××工××司。住所地:XX市××都区××楼。组织机构代码:14886079-5。
法定代表人:封××。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
原告夏××与被告XX市××工××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敏冲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的委托代理人支×、项×,被告XX市××工××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夏××诉称:被告因承接浙江中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工程所需向原告购买建筑模板。并于2012年11月15日签订书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建筑模板的规格、单价;送货至被告工地、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了建筑模板,至2012年12月2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建筑模板款人民币333442元,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根据合同的约定,如果被告未在次月15日付清上月货款的,则从次月16日起以逾期未付金额按每月1.5%支付利息。根据被告欠款情况,被告其中212512元自2012年12月16日起,按每月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3年7月15日止为人民币22313.76元;其中120930元自2013年1月16日起,按每月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3年7月15日止为人民币10883.7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建筑模板款人民币333442元及逾期利息(其中212512元自2012年12月16日起,按每月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3年7月15日止为人民币22313.76元;其中120930元元自2013年1月16日起,按每月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暂计至2013年7月15日止为人民币10883.7元)。
被告XX市××工××司辩称:被告在承建浙江中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房期间,从未与原告签订建筑模板购销合同。原告方提供的购销合同未有被告方的公司盖章,对被告不产生效力,结合送货单、结算单等,原告应向谢某某、蓝某某主张货款。综上,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相一致。
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购销合同、送货单、结算清单、建设工程施某某同、资格证、照片及当事人庭审陈述。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案外人蓝某某作为被告公司的项目经理,在建设工程过程中所做的对材料及价款的签证对被告具有法律效力。被告XX市××工××司结欠原告夏××建筑模板款人民币333442元,有被告方签收的送货单、结算单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双方未签订购销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市××工××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夏××建筑模板款333442元及逾期利息(其中212512元自2012年12月16日起计算,120930元自2013年1月16日起计算,均按每月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3400元,由被告XX市××工××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赵敏冲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江煜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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