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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52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5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xx。 上列五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宁,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
(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5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x。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xx。
上列五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宁,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x。
上列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余芳科,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xx、张xx、张x、杨x、沈xx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17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徐xx、张xx、徐xx系本市浦东新区华夏三路85弄63号1-2层的业主。张xx、张xx、张x系本市浦东新区华夏三路85弄62号301室的业主。杨x、沈xx系本市浦东新区华夏三路85弄62号302室的业主。徐xx、张xx、徐xx与张xx户、杨x户系上下邻居关系,徐xx、张xx、徐xx的房屋在第一、二层,张xx、张xx、张x、杨x、沈xx的房屋在第三、四层,徐xx、张xx、徐xx与张xx、张xx、张x、杨x、沈xx各自的居室与其他住户的居室在一栋楼房内。整栋楼房为复式住宅,楼房有四层,四层的屋顶中央有一部分建筑物。2010年起,张xx户、杨x户在屋顶部位加层。截止于2013年4月,张xx户、杨x户已将原有的四层加盖成六层。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新镇人民政府委托,上海浦东房屋质量检测站于2013年5月27日就张xx户、杨x户所在的整栋房屋出具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明确底层房屋损坏的原因,并对现有的结构承载力进行验算,检测结论如下:1、经完损检测,被检测房屋主要存在楼板裂缝、墙面粉刷空鼓、墙面粉刷开裂、墙体或楼板渗水、粉刷受潮脱落、瓷砖开裂、窗台收缩开裂、室外地坪局部开裂等损坏现象,上述损坏主要为材料收缩、材料老化、温度作用及室外地坪自身的不均匀沉降造成的。2、经变形测量,被检测房屋整体略向西倾斜,向西倾斜率为千分之0.34;南北向整体倾斜方向无明显规律。各测点倾斜率小于相关的设计规范和竣工验收规范规定的倾斜率限值千分之4.0。3、经验算,在房屋加层现状下,一层(2-3,U)轴、一层(7-8,S)轴、一层(19-20,R)轴、一层(30-31,R)轴、二层(2-3,U)轴、二层(19-20,R)轴、二层(30-31,R)轴、三层(30-31,R)轴窗间小墙肢受压承载力不满足现行规范要求;一层(4,N)柱、一层(9,L)柱、一层(17,L)柱、一层(21,K)柱、一层(29,K)柱配筋不满足先行规范要求。4、目前,房屋一至三层部分砌体构件、一层部分混凝土构造承载力不满足现行规范要求,且房屋已出现局部损坏现象。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房屋损坏现象将持续发展。5、建议采取拆除后加建筑物或对症加固等方式进行处理。对房屋出现的建筑结构损坏现象进行对症修缮,以确保房屋安全使用。
2013年5月,徐xx、张xx、徐xx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令张xx、张xx、张x、杨x、沈xx拆除违法搭建的加层房屋,并按房屋设计图恢复房屋原状。
张xx、张xx、张x辩称,本案为违章搭建纠纷,徐xx、张xx、徐xx应向行政机关提出诉请。根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围,不属于民事纠纷,徐xx、张xx、徐xx的诉请应予驳回。张xx、张xx、张x的加层房屋没有影响徐xx、张xx、徐xx的通行、通风、采光、安全等权利,徐xx、张xx、徐xx的诉请应予驳回。徐xx、张xx、徐xx主张因张xx、张xx、张x对房屋加层而造成房屋楼板有裂缝、墙面粉刷空鼓、开裂,未经司法鉴定,张xx、张xx、张x不予认可。本楼是一整体,57号、59号住户加盖楼层,60号、61号住户敲掉承重墙,均与房屋承载力相关,故张xx、张xx、张x要求追加57、59、60号住户为本案第三人。徐xx、张xx、徐xx也存在多处违章,影响了张xx、张xx、张x的居住安全。关于徐xx、张xx、徐xx提供的上海浦东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张xx、张xx、张x认为:1、鉴定人没有司法鉴定资格,其报告不能作为本案诉讼的证据;2、报告没有按照房屋质量检测规程制作,属违法无效;3、报告采用的标准错误,应为无效;4、报告中关于墙体承载力的论证无效;5、报告指出房屋损害的原因并非房屋加层;6、张xx、张xx、张x的加层压在横梁上,横梁架在支柱上,加层未压在轴窗间小墙上,故小墙的承载力与加层无关。张xx、张xx、张x加层的原因是房屋长期漏水,不得已而为之。本小区违章搭建比比皆是,地方政府应全面彻底整治,但川沙新镇人民政府却不作为。目前,川沙新镇人民政府已发出宣传告知书,相关执法部门正在进行违章整治,故本案的民事诉讼纯属不必要。另外,张xx、张xx、张x已向川沙新镇人民政府出具承诺书,承诺服从政府统一整治违章建筑。综上事由,徐xx、张xx、徐xx的诉请应予驳回。
杨x、沈xx辩称,杨x、沈xx于2013年5月21日与川沙新镇人民政府签署了配合城管执法部门统一拆除违章搭建的承诺书,杨x、沈xx同意在城管执法部门的安排下拆除违章建筑。
原审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他人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的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起诉讼。徐xx、张xx、徐xx与张xx、张xx、张x、杨x、沈xx各自的居室在一栋房屋内,该栋房屋的屋顶部分依法属徐xx、张xx、徐xx、张xx、张xx、张x、杨x、沈xx及该栋楼房内的其他业主共有。张xx、张xx、张x、杨x、沈xx擅自在屋顶加层,将原先的四层加建成六层,侵害了徐xx、张xx、徐xx对屋顶所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徐xx、张xx、徐xx要求张xx、张xx、张x、杨x、沈xx拆除违章加层房屋并按房屋设计图恢复房屋原状,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张xx、张xx、张x、杨x、沈xx向当地行政机关承诺同意服从政府整治违章建筑的决定,并不影响本案的处理。  
原审法院审理后于二○一三年八月二日作出判决:一、被告张xx、张xx、张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坐落于xx室四楼以上(不包含四楼)的违章加层房屋拆除,并按该房屋的设计图恢复房屋原状;二、被告杨x、沈xx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三路85弄62号302室四楼以上(不包含四楼)的违章加层房屋拆除,并按该房屋的设计图恢复房屋原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张xx、张xx、张x共同负担40元,由被告杨x、沈xx共同负担40元。
判决后,张xx、张xx、张x、杨x、沈xx不服,上诉于本院,诉称:系争房屋加层对徐xx、张xx、徐xx的通行、采光、通风、安全等均无影响;上海浦东房屋质量检测站没有司法鉴定资格,所作检测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违章搭建拆除不属民事纠纷,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请求依法改判驳回徐xx、张xx、徐xx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徐xx、张xx、徐xx辩称:张xx、张xx、张x、杨x、沈xx加层行为,侵害了徐xx、张xx、徐xx对屋顶所享有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且对徐xx、张xx、徐xx造成安全隐患。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正确,不同意张xx、张xx、张x、杨x、沈xx的上诉请求,要求维持原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徐xx、张xx、徐xx与张xx、张xx、张x、杨x、沈xx居住房屋顶部属该幢楼房内全体业主共有,张xx、张xx、张x、杨x、沈xx擅自加建,在楼房顶部违章搭建,侵犯了徐xx、张xx、徐xx等业主对房屋顶部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徐xx、张xx、徐xx在张xx、张xx、张x、杨x、沈xx上述行为经媒体曝光和房屋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发出整改通知无果的情况下,请求司法救济,合情合理合法。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依法维持。上诉人张xx、张xx、张x、杨x、沈xx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张xx、张xx、张x、杨x、沈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懿欣
代理审判员 翟从海
代理审判员 刘 辉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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