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191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1912号 原告x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县。 法定代表人陈xxx。 被告徐xx,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xx省xx县。 原
(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1912号
 原告xxx(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
  法定代表人陈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县。
  法定代表人陈xxx。
  被告徐xx,男,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xx省xx县。
  原告xxx(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徐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沈xx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xx公司之间有买卖关系,被告xx公司向原告购买电线电缆。2012年4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线电缆购销合同》一份,合同总金额计人民币239,878元(以下币种同),结算方式为预付款50,000元,余款于货到一个月内付清,逾期付款按照每月2%计算违约金,被告徐xx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但被告xx公司只支付了包括预付款在内的货款110,000元,余款129,878元被告拖欠至今。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29,878元及违约金11,800元及以129,878元为本金自2012年5月16日起按月2%计算的违约金。
  原告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电线电缆购销合同一份,证明双方于2012年4月6日签订了电线电缆的购销合同,双方对付款的方式明确约定,被告徐xx作为担保人签字,应该承担担保责任。
  2、发货单一份,证明2012年4月12日原告依约发货给被告,并且被告已经签收。
  3、发货确认单一份,证明货物经被告xx公司签字确认,被告xx公司已经收到货物。
  4、对账函一份,证明2013年5月22日两被告确认本案的剩余货款。
  两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和证据予以了核对,确认上述证据具有证明力,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作为本案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xx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义务。现原告已按约向被告xx公司提供了货物,被告xx公司理应按约支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xx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29,878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xx对被告xx公司的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在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答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xxx(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29,878元;
  二、被告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xxx(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11,800元;
  三、被告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xxx(集团)有限公司以129,878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
  四、被告徐xx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中被告xx有限公司应当清偿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xx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xx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8元,减半收取计1,914元,保全费1,400元,合计3,314元,由被告xx有限公司、徐xx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副 庭 长 xxx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x x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