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民一(民)特字第101号 申请人蒋某,女,汉族,住上海市。 申请人蒋某申请宣告蒋某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蒋某诉称,祖父蒋某某患有老年性痴呆,生活不能自理。现为了处理蒋某某的生活事务,故申请宣告蒋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蒋某担任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蒋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蒋某某与妻子周某某生育蒋某某、蒋某某、蒋某某三个子女,周某某于1996年11月4日报死亡,蒋某某于2013年7月14日报死亡,蒋某某于2004年12月26日报死亡。申请人蒋某系蒋某某之女。近年来,蒋某某患有老年性痴呆,目前入住上海杨浦区某某敬老院,生活不能自理。2013年9月10日,申请人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 审理中,蒋某提供蒋某某和蒋某某之子蒋某某的声明,其二人均表示同意蒋某担任蒋某某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蒋某某患有老年性痴呆,此节事实有蒋某某的门急诊就医记录册和上海杨浦区某某敬老院的证明为证,故申请人蒋某要求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蒋某系蒋某某的孙女,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应为蒋某某的法定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蒋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蒋某为蒋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张 青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文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