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381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3816号 原告顾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女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杜某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3816号

原告顾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某某,女

原告顾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顾某某诉称,原、被告恋爱时间短,了解不深,婚后又聚少离多,双方长期缺乏交流,虽然没有大的矛盾,但是生活并不幸福,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顾天元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

被告杜某某辩称,婚后相聚时间较短,但双方关系一直平平淡淡,不存在大的矛盾和冲突。被告表示对原告的缺点都可以包容,也希望原告尽到做丈夫、父亲的责任,双方的婚姻仍可以维持,希望继续共同生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04年12月27日生育一子名顾天元。近年来,因工作原因,双方相聚时间较少,夫妻产生矛盾,并导致目前分居。2013年6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审理中,因原、被告分歧较大,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主婚姻,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了良好的感情基础。近年来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影响夫妻感情以致分居,但并不存在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矛盾。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增强家庭责任感,通过沟通交流、相互谅解,努力修复失衡的夫妻关系。现被告希望重归于好,双方应共同努力挽回夫妻感情,原告也应予以积极配合。鉴于原告离婚理由尚不充分,故本院难以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顾某某要求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于 凯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严 霞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