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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428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4289号 原告周某某,男 被告杨某某,女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被告自2010年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4289号

原告周某某,男

被告杨某某,女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被告自2010年起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此后双方沟通较少,夫妻关系开始恶化。双方又因房屋贷款偿还问题,发生分歧,以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原告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双方财产依法分割;双方住房依法分割。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在被告服刑期间,与其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但是被告可以包容原告,仍希望维持双方的婚姻。被告刑期不长,且已有减刑,故希望出狱后与原告修复关系,重新建立感情。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于2009年2月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5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关系尚可。2010年11月16日,被告杨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目前被告杨某某于上海市女子监狱服刑。此后,双方逐渐产生矛盾。2013年7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如其诉请。

又查,上海市江桥镇某某路58弄104号901室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房地产权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刑初字第2225号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审理中,因原、被告分歧较大,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自主婚姻,有良好的感情基础。被告因被判处有期徒刑,目前在监狱服刑,双方因沟通不畅等原因,难以避免可能出现矛盾分歧,但尚不至于影响夫妻感情。原、被告应给予对方充分的理解和包容,正确对待并妥善处理双方的矛盾;原告更应当负担起更多的家庭责任,给予被告更多的关怀,帮助被告早日重返社会,双方的关系也有望因此得以改善,失衡的感情也将得以修复。鉴于原告离婚理由尚不充分,且被告和好意愿强烈,故本院难以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周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于 凯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严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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