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4290号 原告桑某,男。 被告上海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鲍某,该单位员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2013年9月25日前赔偿原告桑某车辆修理费人民币38000元,拖车施救费人民币1000元、经营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上海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2013年8月15日生效。 代理审判员 唐 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