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30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306号 原告王某,女。 被告上海某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梁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职工。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市场营销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306号

原告王某,女。

被告上海某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梁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职工。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应于2013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人民币750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2013年月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书 记 员 李 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玮琤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