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306号 原告王某,女。 被告上海某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梁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职工。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市场营销服务有限公司应于2013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人民币7500元; 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2013年月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书 记 员 李 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玮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