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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34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348号 原告邱某,男。 委托代理人江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女。 案由 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8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20X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邱某。婚初期感情尚好,之后因感情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348号

原告邱某,男。

委托代理人江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女。

案由 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8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20X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邱某。婚初期感情尚好,之后因感情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邱某与被告陆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后所生一女邱某随被告陆某共同生活,原告邱某自2013年8月起每月15日前给付邱某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至18周岁止;

三、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自行分割;

四、离婚后,双方住房自行解决;

五、双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陆 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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