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3610号 原告杨某,女。 委托代理人朱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普陀某快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施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普陀某快递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70000元,该款被告应予2013年9月6日前支付人民币65000元,余款自2013年10月起每月6日前支付人民币35000元,直至付清; 二、双方再无任何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2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61.5由被告上海普陀某快递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于2013年8月6日生效。 代理审判员 唐 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