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418号 原告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龚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应归还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8000元,该款于2013年9月6日前一次性还清。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6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刘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陆 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