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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418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418号 原告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龚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应归还原告张某借款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418号

原告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龚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应归还原告张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18000元,该款于2013年9月6日前一次性还清。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65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刘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陆 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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