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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9819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9819号 原告张某。 被告王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0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9819号

原告张某。

被告王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00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开始恋爱,2001年4月9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22日生育女儿张某某。原、被告婚姻基础差,婚后由于性格不合,价值观念也不一样,双方经常吵架。原告认为现被告也同意离婚,只是对财产分割存在异议,故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女儿随被告共同生活,由原告负担女儿抚育费。

被告王某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并非如原告如称基础很差。双方平时会为一些琐事如女儿教育、经济方面发生争吵。双方确从今年7月开始分居,但女儿还小,被告父母也不同意原、被告离婚,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4月9日登记结婚,同年10月22日生育女儿张某某。原、被告婚后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7月双方开始分居。2013年8月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由结婚证复印件、户籍资料、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虽有矛盾,但夫妻关系并非已到了完全不可调和的地步。只要双方均作努力,珍惜、呵护多年来所结成的夫妻感情,平时多加强沟通,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冯 昀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 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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