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8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梅某。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梅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因王某申请免缴而未予缴纳。 审 判 长 李 虎 代理审判员 洪可喜 代理审判员 凌 捷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左莉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