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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140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1403号 原告郭××,男,1965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室。 原告陈××,女,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同原告郭××。 原告郭××,男,1996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同原告郭××。 法定代理人陈××(系原告郭××母亲),
(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1403号
  

  原告郭××,男,1965年1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室。
  原告陈××,女,1973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同原告郭××。
  原告郭××,男,1996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同原告郭××。
  法定代理人陈××(系原告郭××母亲),系本案原告。
  上述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女,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服务所工作。
  被告郭××,男,195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室。
  委托代理人卜××(系被告郭××之妻),住同被告郭××。
  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号。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男,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郭××、陈××、郭××与被告郭××、上海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被告郭××的委托代理人卜××,被告××房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陈××、郭××诉称,原告郭××、陈××是夫妻,原告郭××是其儿子。原、被告是邻居。2012年9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其使用的储藏室上方搭建雨蓬,该雨蓬在原告房屋的窗户下方,采用蓝色彩钢材料,晴天反射阳光照进原告房间,下雨时雨水滴在雨蓬上发出噪声,还给原告家带来防盗安全隐患,小区物业曾向被告发出整改通知,被告未整改。另外,被告还在原告西墙下安装空调外机,空调开启时噪声和热量影响原告休息。起诉要求被告拆除搭建在原告北面房间下的雨棚;拆除安装在原告西面墙上的空调外机。
  被告郭××辩称,为本案争议,原告曾起诉过,后来撤诉,物业让被告整改,被告已经将雨蓬高度降低整改了。另外,被告的空调外机根本就没挂在原告家的西面墙上,法院可以到现场勘察。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被告××房产公司辩称,储藏室的所有权是属于××房产公司的,是公司租给住户用的,如果被告安装和搭建在储藏室外墙上的空调、雨蓬属于违法的,同意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三原告与被告郭××系邻居,三原告居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50弄28号102室房屋,该房屋下方为被告郭××使用的一间储藏室,该储藏室产权属被告××房产公司所有。2012年9月被告郭××在储藏室门口上方、原告窗户的下方,安装不锈钢雨蓬。为此,原告向物业公司反映,要求被告郭××拆除,物业公司以雨蓬超高为由,要求被告郭××整改。嗣后,被告郭××将雨蓬降低,但原告认为该雨蓬仍对原告安全等带来隐患。另外,由于被告郭××在其储藏室门口安装了空调外机,原告认为该空调外机的噪声和热量对原告带来影响,故以诉称的理由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由住房调配单、储藏室租赁协议、整改通知书、照片、户口资料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安全等方面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中,被告郭××在其使用的储藏室门口上方、原告窗户的下方,安装不锈钢雨蓬,给原告居住安全带来影响。虽然,被告郭××降低了不锈钢雨蓬的高度,但仍不能排除安全隐患,故原告要求被告郭××拆除不锈钢雨蓬,予以支持。根据原告安装的空调外机位置,非正对、侧对原告的门、窗,故原告认为有噪声和热量,对其生活有影响,要求被告郭××拆除,没有依据,不予支持。被告××房产公司非雨蓬、空调的安装和使用人,原告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拆除搭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路50弄28号102室窗户下方、储藏室门口上方的雨蓬;
  二、驳回原告郭××、陈××、郭××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文龙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伏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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