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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3861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3861号 原告欧a。 委托代理人管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a。 原告欧a与被告杨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薛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a及其委托代理人管a、被告杨a到庭参加了
(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13861号
  原告欧a。
  委托代理人管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a。
  原告欧a与被告杨a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薛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a及其委托代理人管a、被告杨a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a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4年自行相识、恋爱,1996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1996年8月3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杨b。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原告即发现与被告性格差异较大,因而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2012年7月原告离开双方的共同居住地,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判令离婚,婚生子随原告共同生活。
  被告杨a辩称,不同意离婚,认为双方的感情并没有破裂,被告对于家庭亦没有过错,认为还是能够挽回婚姻,双方还是有合好可能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4年自行相识、恋爱,1996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1996年8月3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杨b。近期来,双方多有争执,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由于原、被告对婚姻问题意见不一,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申请书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男女双方在结婚以后,应相互关心,相互尊重。在婚姻生活中,彼此间因性格等原因产生矛盾实属难免,双方均应本着互相谦让、互相尊重的态度对待彼此间的矛盾。就本案而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前经过一定时间的接触、了解,婚后共同生活十多年,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如能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体谅、积极寻求化解矛盾的方法,更加地珍视家庭,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得以改善的。综观本案事实,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依据尚不充分,原告要求离婚之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欧a要求与被告杨a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欧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薛 靓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旻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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