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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市民初字第245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市民初字第2452号 原告万xx,女,1xx3年xx月xx日生,汉族,济南xx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济南市xx区xx路xx号x号楼x单元xx室。 委托代理人王xx,男,济南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xx区xx路xx号xx室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市民初字第2452号



原告万xx,女,1xx3年xx月xx日生,汉族,济南xx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济南市xx区xx路xx号x号楼x单元xx室。

委托代理人王xx,男,济南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xx区xx路xx号xx室。

委托代理人鹿xx,男,济南x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济南市xx区xx路xx号xx室。

被告方xx,男,1xx3年x月xx日生,汉族,济南市xx中学教师,住济南市xx区xx路xx号xx号楼x单元xx室。

委托代理人方xx(系被告方xx之父),男,山东xx职工,住济南市xx区山东xx宿舍xx东街xx号x单元xx室。

原告万xx与被告方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晓静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鹿xx,被告方xx及其委托代理人方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xx诉称,2011年原、被告的父母从相亲会了解资料,2012年9月22日双方在济南市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相互了解时间过短,未能建立起夫妻之间的感情,导致结婚后六个月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的父母协商多次均无结果。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方xx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具备法定离婚条件,坚决不同意离婚。其理由如下: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前感情基础牢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父母,根据2011年“七夕xx相亲会”信息,联系并介绍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0月5日上午9点30分在济南xx见面并相识。并不是像被答辩人在诉状中所说的,2011年底原、被告父母从相亲会了解的资料。当时,被答辩人给答辩人的印象很好,颇有一见钟情的感觉。从此以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便开始了频繁的联系见面和接触,并因此相知和相恋。在一年的频繁交往中,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出双入对,非常亲密,时常一起看电影、逛公园、逛商店、吃饭、购物、进卡拉OK厅唱歌等,处处都留下了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足迹。通过沟通交流,彼此之间有了很深的了解并逐步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了解和慎重考虑,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分别到对方家中见了双方父母,双方父母都对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表示满意。在此情况下,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两家在一起吃了饭并定了亲。定亲之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又在济南和xx两地照了结婚照。一切准备就绪后,双方又于2012年9月22日在济南市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当年10月1日(国庆节)在济南xx大厦举办了隆重的婚礼。婚礼之后的第二天(10月2日),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又飞香港、澳门进行了蜜月“五日游”(10月2-6日)。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建立了深厚感情。2012年10月1日结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一直沉浸在幸福美满的生活之中。夫妻之间互相关爱,互相呵护,相濡以沫,恩爱有加。由于答辩人工作性质的原因,经常需要加班加点,如双休日需要监考,下班后需要加班晚走,晚上需熬夜等。被答辩人都能做到理解和包容对方,这使答辩人深受感动。由于被答辩人上班离单位路途很远,从家中出来需步行一刻钟,坐xx公交车再倒单位班车去上班,非常辛苦。为了减轻被答辩人的负担和压力,答辩人与其母亲商量并决定,每天早上5点20分左右由答辩人母亲为儿媳做饭或买饭,并亲自护送儿媳赶xx公交车。下午下班时,如无特殊情况,答辩人都骑电动车提前赶到xx车站,等被答辩人下车时将她接回家。对于接送被答辩人上下班,答辩人和其母亲不论天气如何,都是风雨无阻,天天如此。尽管疲惫不堪,但因能为被答辩人减轻一点工作压力而感到欣慰。此情此景,xx东街的一些熟人看到后都羡慕不已。此事实可以答辩人所住宿舍传达人员、过往街道(xx东街)出租车司机房xx、答辩人邻居王xx及xx店营业员为证。由于被答辩人会过日子,平时生活节俭,不舍得花钱打扮自己,答辩人作为丈夫看在眼里,急在心上,尽管自己也没有多少新衣服,但还是与母亲商量,叫着被答辩人一起到xx、xx商场给被答辩人购买羊毛衫、羽绒服、风衣、皮鞋、靴子等档次较高的服装。由于这几年物价上涨,服装及皮鞋都很贵,一件上档次的羽绒服打折后还在2000元以上。但尽管如此,答辩人及其母亲从不疼钱,依然为答辩人购买,这使得商场营业员都感到惊讶。他们都把被答辩人的婆婆当成了被答辩人的亲生母亲。然而,答辩人及其母亲却认为,只要把被答辩人打扮得漂漂亮亮,只要被答辩人开心、高兴就足矣,并没有其他任何奢求。此情此景可以xx和xx商厦相关营业员为证。自20xx年xx月x日结婚后的第一个月起,答辩人就主动将自己的工资卡交给被答辩人掌管,并从此不再过问。在平时,夫妻两人出去游玩、购物、吃饭、及去岳父母家,所买东西都没有动用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一分钱,这些钱都是由被答辩人父母所出。夫妇二人结婚后一直在家吃饭,但答辩人父母从不让交一分钱的生活费,答辩人看到自己的爱妻身体瘦弱,十分心疼,就告诉母亲多买好吃的,为被答辩人调剂和改善生活,增加营养。特别是被答辩人吃饭有忌口,答辩人父母就按照被答辩人的生活习惯,为被答辩人买来鲳鱼、黄花鱼、对虾、排骨、火腿、酸奶、面包、糖炒栗子、草莓等食品,几乎顿顿都有。然而答辩人父母却舍不得吃一点,总是托辞说他们不愿吃这些东西。答辩人曾为此风趣地说自己是沾了被答辩人的光,陪着被答辩人一起享福了。此事实可以xx超市营业员及xx中街商铺老板为证。从相识相知相恋到结婚成家,可以说答辩人及父母对被答辩人及父母是非常尊重的,特别是对被答辩人更为呵护,甚至是百依百顺。对此,被答辩人及其父母、大姨、小姨在与答辩人父母见面时也曾多次表示赞赏、羡慕和感激之情。由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答辩人和被答辩人之间建立起了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在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作何种解释,但答辩人始终认为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而被答辩人对此也十分清楚。三、分居原因不是夫妻感情破裂而是因被答辩人误解一时冲动赌气所致。在分居之前,答辩人父亲的同事及亲朋好友多次向答辩人父母询问何时能抱上孙子,在答辩人父亲多次催促下,答辩人母亲没有多想,就问了被答辩人一句。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一问惹得被答辩人很不高兴。再就是原定今年“五一”之前新购住房交钥匙,届时答辩人父母就能如期搬出婚房。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拖延了工期,导致答辩人父母未能及时搬出,致使被答辩人于今年4月30日一气之下,赌气离开答辩人回娘家而分居至今已三个多月,而并非是被答辩人所说的已分居六个月。在分居生活的三个多月里,答辩人心急如焚,其父母也非常焦急,答辩人及父母分别多次带着礼物到被答辩人娘家说好话劝和,期望被答辩人能回心转意,回家过日子。对此,被答辩人也曾一度表示想回来,但终因听信某些闲言碎语而发生动摇。在分居三个多月来,答辩人日夜思念、牵挂着被答辩人,曾因多次梦见被答辩人喜极而泣。在这期间,答辩人曾按照岳母说的办法,不管是不是自己的错,都要向被答辩人“认错”,但都无济于事。最后,答辩人也实在无法再与被答辩人联系,免得再激怒她。在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分居前,被答辩人还提出过暑假时双方再到海南重新度蜜月。为此,答辩人父母也已为双方准备了出游费用,但遗憾的是答辩人期待的这一天却未能到来……时至今日,夫妻双方本来就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但双方竟然走到这种地步,着实令人难以理解,实在令人痛心不已。被答辩人是答辩人的结发妻子,双方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直到现在,答辩人仍对被答辩人痴心不改,仍有信心等待她回心转意。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折有缘人。”婚姻不是儿戏,而家庭更是社会稳定的基石。答辩人认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答辩人请求法院依法调解或判决不准予离婚,维持原、被告的夫妻关系,让原、被告重归于好。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2011年10月5日通过相亲大会相识,于2xxx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因夫妻生活问题产生矛盾。自2013年4月30日起,原告从家中搬出回娘家居住。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系通过相亲大会相识,但经过相处、了解,登记结婚,建立起了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因夫妻生活问题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交流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关爱,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告主张与被告感情破裂,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确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万xx与被告方xx离婚。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万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范晓静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赵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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