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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民三(民)初字第116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闸民三(民)初字第1166号 原告赵甲。 委托代理人张甲,上海市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张乙,上海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乙。 委托代理人周某(母女关系。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赵甲诉称,父亲赵丁(2012年10月24日病故)
(2013)闸民三(民)初字第1166号

原告赵甲。

委托代理人张甲,上海市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张乙,上海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乙。

委托代理人周某(母女关系。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赵甲诉称,父亲赵丁(2012年10月24日病故)与母亲杜某(2000年9月6日病故)生育原告以及弟弟赵戊(2010年1月5日病故)。赵戊与被告周某系夫妻,被告赵乙系两人婚生女儿。原告父母于1999年11月4日购买了上海市闸北区场中路3300弄208号402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2010年2月7日,赵丁与两被告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系争房屋卖给了两被告,其中包含了原告可继承母亲杜某的产权份额,故起诉要求确认赵丁与两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周某、赵乙共同辩称,赵丁在生前留有遗嘱,将系争房屋赠予给了两被告,双方为了过户方便办理了房屋买卖手续,原告对此是知情并认可的,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市闸北区场中路3300弄208号402室房屋归被告周某、赵乙共同共有;

二、被继承人赵丁的遗产(包括存款、抚恤金、丧葬费等)由原告赵甲继承;

三、原告赵甲应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被告赵乙补偿款50000元(其中10000元已经履行);

四、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2100元,由原告赵甲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于2013年9月22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魏思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葛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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