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432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432号 原告朱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女。 案由 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9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好,之后因性格不合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离婚。 本案审理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432号

原告朱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女。

案由 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9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好,之后因性格不合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离婚。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某与被告周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朱某于2013年9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周某补偿款人民币75000元;

三、上海市普陀区某71号306室房屋内的冰箱、空调、电视机、洗衣机、电脑、餐桌、二只茶几、窗帘归被告所有;

四、离婚后,被告周某于2013年11月30日搬离上海市普陀区某71号306室房屋,住房自行解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陆 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沁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