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432号 原告朱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女。 案由 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9年2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好,之后因性格不合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离婚。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朱某与被告周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朱某于2013年9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周某补偿款人民币75000元; 三、上海市普陀区某71号306室房屋内的冰箱、空调、电视机、洗衣机、电脑、餐桌、二只茶几、窗帘归被告所有; 四、离婚后,被告周某于2013年11月30日搬离上海市普陀区某71号306室房屋,住房自行解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陆 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