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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753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753号 原告潘某,男。 被告赵某,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某应归还原告潘某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35000元,该款于2013年10月
(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753号

原告潘某,男。

被告赵某,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某应归还原告潘某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35000元,该款于2013年10月起每月16日归还人民币1000元(打入原告银行账户),至还清止;

二、如被告赵某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潘刘荣有权就剩余钱款一并申请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袁 澍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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