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普民一(民)初字第5753号 原告潘某,男。 被告赵某,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某应归还原告潘某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35000元,该款于2013年10月起每月16日归还人民币1000元(打入原告银行账户),至还清止; 二、如被告赵某未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潘刘荣有权就剩余钱款一并申请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袁 澍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