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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2346号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6
摘要:(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2346号 原告鄂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某县某镇某村某号。 委托代理人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某室(上海某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
(2013)崇民一(民)初字第2346号

原告鄂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某县某镇某村某号。

委托代理人成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村某号某室(上海某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

被告上海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某镇某公路某号某室某座(上海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

原告鄂某与被告上海某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上海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顾锦华独任审判。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3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鄂某的委托代理人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鄂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某甲公司于2010年11月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1份,原告将160型推土机1台出租给被告某甲公司使用。双方约定,租期自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11年5月16日止,月租金为人民币24,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结算方式为:当月租金一个月满付清。2011年3月,因被告某甲公司未能按期支付租金,故双方合同终止。期间,被告某甲公司分两次共支付原告租金20,000元。后双方商定,被告某甲公司再支付原告租金41,000元,了结租金费用。2011年9月9日,被告某乙公司出具欠条1份,明确结欠原告推土机租赁费41,000元。现因原告催要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租金41,000元,并连带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41,000元为本金,自2011年9月1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准)。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

1、《工程机械租赁合同》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某甲公司之间存在160型推土机租赁合同关系的事实;

2、欠条1份,证明被告某乙公司对所欠原告的租赁费41,000元予以确认的事实。

被告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均未应诉、答辩。

经庭审查明,原告与被告某甲公司于2010年11月签订《工程机械租赁合同》1份,原告将160型推土机1台出租给被告某甲公司使用。双方约定,租期自2010年11月16日起至2011年5月16日止。月租金为人民币24,000元,结算方式为:当月租金一个月满付清。2011年9月9日,被告某乙公司出具欠条1份,明确结欠原告推土机租赁费41,000元,但未明确还款的具体时间。

审理中,原告表示所主张的利息的计算期限变更为自2013年5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某甲公司租用原告推土机,理应按约支付租赁费。被告某乙公司为此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明确结欠原告租金41,000元,原告对此未提出异议。故被告某乙公司应偿付原告相应的租金。原告向被告某乙公司主张的相应的利息,符合相关规定。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某乙公司偿付租金41,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租金41,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鄂某推土机租金人民币41,00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人民币41,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5月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5元,由被告上海某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顾锦华
代理审判员 杨 蕾
人民陪审员 杨国昌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凌飞

责任编辑:介子推